4.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tài)。檢查時(shí)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 但第一次檢查時(shí)間不應遲于10年。
5.當為局部加固時(shí),應考慮原建筑物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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